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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海酒店代订』从弗洛伊德“快乐原则”来审视文旅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5日 栏目:交通住宿

最近笔者通过线上参加了某中国酒店行业高峰论坛,其中有一个环节是复兴旅文的董事长钱建农介绍复兴集团的文旅板块的业务,其中提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到底文旅产品需要带给消费者什么样的快乐?看样子这个问题和曾几何时的电视台路人采访:你幸福吗?的形式有点雷同。但仔细想想如果商业社会不能很好的思考和解决这一最原始的问题的确无法有的放矢的去设计合适的商业模式和产品,这样想来探究这一问题可能确实需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去思考才能够找到原始的答案。

奥地利哲学家、心理学家佛洛伊德的“快乐原则”认为整个精神机关的基本促进动力,来自没有得到满足的愿望或者没有得到平息的激动——一个释放由此而产生的未满足感(不快)的愿望,从而消解紧张,得到快乐。而佛洛伊德的快乐原则背后是他对于人格分析的三个不同阶段的形态来构成的,而在不同的形态下“快乐”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

佛洛伊德的人格分析的三个层次

本我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部分,从出生日起算即已存在。构成本我的的成分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如饥、渴、性三者均属之。

自我是个体出生后,在现实环境中由本我中分化发展而产生,由本我而来的各种需求,如不能在现实中立即获得满足,他就必须迁就现实的限制,并学习到如何在现实中获得需求的满足。

超我是人格结构中居于管制地位的最高部分,是由于个体在生活中,接受社会文化道德规范的教养而逐渐形成的。超我有两个重要部分:一为自我理想,是要求自己行为符合自己理想的标准;二为良心,是规定自己行为免于犯错的限制。因此,超我是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分,从支配人性的原则看,支配超我的是完美原则。

人格结构中的三个层次相互交织,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各行其责,分别代表着人格的某一方面:本我反映人的生物本能,按快乐原则行事,是“原始的人”;自我寻求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让本能冲动能够得到满足,是人格的执行者,按现实原则行事,是“现实的人”;超我追求完美,代表了人的社会性,是“道德的人”。

那如果我们依然循着弗洛伊德的“快乐原则”来审视我们所处的文旅业,有哪些标准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并运用到行业的发展中去?我们现有亦或未来的旅行形态又属于哪个阶段的快乐呢?

01 从本我的角度思考快乐是简单短暂但没有意义的快乐

这有些类似于我们最早期的观光和游园式旅行产品,走马观花或者主题乐园式的旅游能够获得到此一游或者惊险刺激的短暂快乐和满足感,但往往结束旅行后没有形成深刻的印象和记忆,这种旅行形式在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或者是人们在低龄阶段是一种认识外界、获得心理调试和猎奇满足感的需要,是附加值较低的初级快乐旅行产品,但在特点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它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02 从自我的角度思考快乐是有意义但不容易持续的快乐

而且这种快乐往往是由我们在经历了现实中的某些痛苦后所追求的趋利避害式的心理补偿,这有些类似于我们近些年来逐渐兴起的休闲度假旅行尤其是发呆式的宅旅行,是人们在高强度的社会生活及工作压力后的纯放空式的旅行生活,对于个体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但往往由于内容空洞而乏善可陈不可持续,但也正因为如此它需要持续反复进行来调节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不适感所获得生存空间。

03 从超我的角度思考快乐是理想和道德层面持续的快乐

这种快乐往往是由爱和社会责任的付出获得了一种较为深层次和长久的自我满足感,如对于周边环境和可持续性问题的关注并参与所获得的成就感与充实感。从文旅行业的角度来看就是如何将文化保护传承和能够体现人对社会关爱的旅游形态的出现,如学生的研学旅行、成人的环保旅行、灵修旅行、以及针对于文明古迹的深层次探访旅行,尤其还包括融入当地人文生活的旅居生活方式型旅行。

我们常说:“灵魂和身体总有一个在路上”,但我想只有灵魂和身体都在路上的时候才能真正称之为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旅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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